若购房者因面临无力抵抗之不可抗力因素,抑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大违约行径,进而恳请解除房屋购置协议,例如开发商未能遵循规划方案进行建筑施工,亦或是延误交房期限等情况,在此情形下,购房者有权依照《房屋购置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终止该协议且不必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有此种需求,购房者可据此与房地产开发商展开协商,寻求达成终止《房屋购置协议》的解决之道。
值得注意的是,若购房者并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协议权利,那么其试图解除《房屋购置协议》的举措实际上构成了违约行为。基于法律立场,购房者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参与事件处理:
首先,仔细研读《房屋购置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以确定其中是否明确赋予了购房者在当前状况下的解除协议权利;
其次,积极与房地产开发商开展协商,寻求终止《房屋购置协议》的可能性。若购房者在支付款项等环节确实遭遇困难,通过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友善沟通,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已支付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或违约金,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会考虑同意终止《房屋购置协议》。总而言之,能否成功退房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而非是否已全额或部分支付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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