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结婚时由父母付款购买房屋这一问题,具体会出现如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是,一位父母独自负担了购买房产所需的全部资金,这个投资行为既可能发生于婚前,也可能发生于婚后。
然而,不论何时出现,只要房屋的所有权最终落在了其子女的名下,那么该项投资就可以被视为对他或她的单独赠予。
因此,这种类型的房地产可以被认定为出资父母的子女的个人资产。
其次,假如相同的父母在子女领证之前(不论是哪一个)为他们支付了全部购置房产的费用,并将所有权登记在两个人的名字下面,那么这项投资可以被确定为对子女双方的赠送行为,从而使该处置的房地产被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最后,不论是在购买房产前还是在购买后过户期间,倘若父母只承担了购买房产所需经费中的部分金额,家庭内部出现分歧,此时产权的划分会成为一项有挑战性的议题。
因此,对于此类问题,未能明确的约定或规定可能会使结果变得模糊,可能被判定为共同共有,也可能被认为应当归属对方子女所有。
另外,如果父母们在子女未婚时就共同出资购买了房产,即使所有权最终落入其中一个子女的名字下,这项投资依然可以被理解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礼物,因此这样的房地产可以视为两位子女按照父母所出资金比例分享的资产。
而在结婚之后,同样地,假如亲家们联合起来购置房产,然后将所有权归于一个孩子的名字下,从经济角度看,这项投资仍旧可以被认为体现了父母们对各自子女的关爱与厚望,因此,这样的房地产可被理解为两位子女根据家庭投入资金的比例共享的财产;
反之,若所有权登记在两位孩子的名字下,则同样可以被视为馈赠行为——父母们希望通过共同努力带给孩子们更好的生活条件,根据各家所出资金的部分比例,该等财产也应由两位子女共同享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全文86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