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条件不起诉应包括以下几个条件:
(1)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或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
(2)平常表现较好,属偶发性犯罪的;
(3)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
(6)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均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的;
(7)公务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不得附条件不起诉;
(8)对案件的追诉并不存在特别的公共利益,放弃追诉不会严重损害一般预防和正义观念;
(9)涉嫌罪名不属于下列范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及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犯罪。
全文66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