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限
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限为二年,如果被执行人用暴力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可以适当延长一至三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二、构成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有哪些
构成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有: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失信被执行人对出行是否有影响
失信被执行人对出行有影响,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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