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强奸少女案件的情况下,我们时常会看到被害者是尚未成年的人,此时,此类案件的处理将会牵涉到更多的复杂性与敏感度。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那些有过强奸少女行为的罪犯,他们将不得不承担起自己所应负有的刑事责任。
在对于这类罪犯具体应该接受何种形式的刑法处罚做出决定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许多不同的因素。
首先,犯罪者的主观恶性程度无疑会是左右刑期设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
若某个罪犯在实施犯罪时有预先的计划、采用强制性的手段、进行恐吓或者对被害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身心伤害,那么毫无疑问,他们将要面临更重的惩罚。
除此之外,如果某个人曾经有过犯罪历史或者自身带有其他不良记录,那么他所受到的刑罚将会因此而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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