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4岁16岁18岁发生性行为的少女算强奸吗
在处理与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时,务必要谨慎行事。
因为在某些情况下,事情的真相并不总是能轻轻松松地被揭示出来。
假如行为人明知和他发生性关系的一方是尚未满十四周岁的少女,那么无论这位少女是否出于自愿,都应该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将此认定为强奸罪并予以惩罚;
如果行为人并无预谋,并不明了对方实际上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但是两人之间是基于自愿的原则进行性行为,并且未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严重的影响或者后果,且事件的性质与程度非常轻微的话,我们在法律层面可以认为这并不是一种罪行。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少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少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少女多人的。
即与不满14周岁的女孩发生性关系,不论女孩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
超过14岁,自愿,不涉及犯罪。不会坐牢。
二、10年前的强奸案以证据不足为由结案现在还可以翻案吗
倘若现有确凿无疑之证据,便仍可为之翻案;而若证据不足以致告终审判者,若将来能寻获更为充分之证据证实实为强奸罪犯,则该案有望重新启动调查。
调查结束后,若证据充足有力,便可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法规定期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决应受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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