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
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6、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7、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具体如下:
1、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不是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
3、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后的处理
死刑立即执行后的处理如下: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死刑复核程序】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核准权】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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