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购房定金能否退还涉及诸多复杂因素,我们须依据事实情况进行公正、合理地分析和处理:
首先,若于采取法律行动之前,开发商尚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这份房屋认购书便缺乏有效合法性,定金理应予以退还;
其次,倘若买方并未依照房屋认购书中约定之日期及地点顺利完成签约事宜,即属于其自身过错行为,从而定金无需返还;
关于卖方方面,若经预订同意后,在约定时期内再将已订房屋转售给他人,导致未能按照原计划签订正式合约,这将被视作卖方违约责任,应当双倍归还定金。
再次,若买卖双方在明确期限内成功签订了正式合同,那么定金在买方履约之后,可以转化为实际的房屋购买款项或收回;
然而,在双方共同遵守正式合同的过程之中,若有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适用的原则是“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
最后,如果双方均无上述第一项所述之违约行为,仅因为对于预售(销售)契约以及补充协议的具体内容无法达致共识,最终未能签署该份合同时,卖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额返还买方定金。
同样,若在正式签约过程中,无论因何原因致使认购书中所确认之价格、房号、面积等各项条件发生变动,导致签约未能成功,这种情况视为违约,此时若是买方违约,定金不必归还;
反之,若系卖方违约,其应按照约定双倍归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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