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犯罪领域,骗取贷款罪的主要呈现方式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别:首先是在办理贷款过程中,虚构贷款用途,比如把贷款挪作他用,例如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将其应用于与申报用途相去甚远的项目;
其次,通过伪造或者篡改财务报表、经济合同等相关贷款申请资料,从而夸大自身的还款能力,或者虚构出一种看似良好的经营状况;
再者,提供虚假的抵押物或者担保物,或者故意隐瞒抵押物、担保物存在瑕疵或权利争议等重要信息;
最后,利用关联企业或者其他虚构的交易关系,制造虚假的资金流水和交易凭证,以此来达到骗取贷款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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