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形式有几种类型
时间:2024-01-26 22:40:07 17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劳动用工形式有几种类型

劳动用工形式主要有以下类型:

1.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的终止时间。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

4.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基本用工形式,适用于适龄劳动者的长期性用工。

5.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的非主流用工形式,主要适用于按小时计酬的钟点工等特殊岗位。

6.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二、劳动用工的关系在什么情况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用工关系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三、劳动用工申请仲裁的时效

劳动用工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n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n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n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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