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申报法医司法鉴定所程序
(一)办理程序
1、被鉴定人受伤后应先到辖区派出所报案,办案单位初步调查后出具《法医鉴定委托书》;
2、被鉴定人持《法医鉴定委托书》及有关病历资料到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3、鉴定的按照首诊负责制的原则受理鉴定,认真询问受伤史、检验伤情并及时拍照,根据伤情需要让伤者到有关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及复查,某些医学资料应按照会诊制度请有关医学专家会诊;
4、鉴定人制作规范化的鉴定书(包括鉴定正文、损伤照片),按照《鉴定书审核签发制度》由有关领导审核签发后交法医鉴定中心办公室,并通知被鉴定人或办案单位领取鉴定书;
5、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当事人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到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办理时限
1、轻微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三个工作日内发出;
2、轻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涉及功能性损伤如视力、听力减退、肢体活动障碍等,须于一个月后视功能恢复情况而定;
3、重伤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七个工作日内发出,涉及容貌毁损、肢体残废和听觉、视觉丧失等,须于损伤恢复达临床稳定(一般在损伤后3-4月)后视功能恢复情况而定;
4、伤残程度鉴定须待病情稳定,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书于材料备齐后十个工作日内发出。
(三)受理条件
1、本市范围内发生的所有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的损伤程度鉴定;
2、公安机关内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委托的涉及人身伤害的其它鉴定;
3、法医检验无明显外伤或因时间较长原损伤已消失者,法医鉴定不予受理。
二、法医鉴定申请书
_____市公安局___分局:
本人申请到________对被伤者__________做相关法医学方面的司法鉴定,请出具法医学鉴定委托书。
申请人:
____年__月__日
在申请法医鉴定时,当事人需要携带《申请鉴定委托书》或者介绍信到法医门诊进行人身伤害的法医鉴定。
三、伤情司法鉴定原则
(一)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二)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三)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四)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五)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六)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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