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第二,法院出具裁定,同时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和公告;第三,债权申报:申报期限为30天到三个月;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提交有关证据;第四,召开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第五,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
破产重整程序是怎么样的
破产重整程序为: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进入重整期间后,经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10.法院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
11.《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12.《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3.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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