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后的第二天起,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由双方共同委托,第一次鉴定后,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双方可以共同委托,也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这里患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再次鉴定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医疗事故纠纷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2、首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鉴定报告的结论必须不服;3、必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间;4、必须向送达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提交鉴定所需材料和第一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怎么提起
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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