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的一天,徐某驾车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小朱相撞,交管部门事后认定,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朱承担次要责任。事后,小朱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左股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载明休息两月。后小朱的伤残等级经司法鉴定为十级。此后两个月,小朱因该交通事故受伤休学在家,其间在某教育培训机构补习了语文、数学、英语,均为辅导老师上门补习,费用为每科1500元,合计4500元。因就补课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朱将徐某告上法庭。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决认定上述补课费跟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应当由肇事方徐某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对于该案的判决,主审法官庭后解释称,小朱主张的补课费,实为休学损失费用。本案原告在事发时系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小学生,虽事故发生是寒假期间,但出院医嘱载明的休息期间正处于学校上课期间。这足以说明本案交通事故侵犯了作为未成年人的小朱依法享有的受教育权,导致小朱无法到学校上课,无法通过课堂教学获得相应知识,小朱为弥补损失便须通过其他渠道对该期间耽误的课程进行补习,以跟进学校正常的课程教学进度。
因此,小朱因弥补学业损失所产生的费用与本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属于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理应由徐某赔偿。
全文5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