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级工伤的标准是什么,八级工伤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2-15 15:40:43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七级工伤的标准是什么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2)第、对脑神经麻痹;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电烧伤颅骨切除>3cm2,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6)全身瘢痕面积50%-59%;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8;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二、八级工伤的标准是什么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1)边缘智能;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3)颅骨外露;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5)鼻或面颊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增生性瘢痕;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7)全身瘢痕面积40%~49%;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相关知识:如何理解劳动能力鉴定两级终局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设立两级鉴定的形式,主要是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救济渠道。因为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中有可能会出现鉴定的有失公允或者申请人主观认为鉴定的结论不客观公正的情况,给申请人提供再次鉴定的机会,不仅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从程序上的科学性,也体现了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公正性。申请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一个时效性规定。如果申请人超过了15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同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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