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在住宅楼顶种菜违法吗
楼顶露台进行种植蔬菜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
根据相关法规,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与共用设施具有特定的用途,不得随意更改或变更。
如有业主因特殊情况需要改造这些公共部位,必须首先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并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
此举旨在确保小区的整体规划不受破坏,保障广大住户的利益和安全。
反之,如果您所使用的楼顶平台为公共区域,那么在其上进行种植蔬菜等活动将被视为对原规划用途的改变,有违于现行规定。
楼顶作为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若某些业主未经授权而私自占用,其他业主可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进行申诉,请求其按照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约,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危险、排除妨害以及赔偿损失等措施。
同时,业主也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物业招标评标代表可以是业主吗
依据有关规定,参加评审委员会的业主代表不得来自业主所在的同一组织内部。
而对于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则由招标方全权负责完成。
一旦名单确认后,即使在正式公布中标结果之前,也必须对此进行严格保密。
若评审委员会设有负责人,该负责人既可由全体成员通过民主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亦可由招标方直接指定。
担任过评审委员会主负责人一职的人员,在其担任期间内和评审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相同的投票表决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n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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