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石
时间:2023-07-06 11:13:03 3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中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的核心。实践证明,凡是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企业,各级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在认真负责地组织生产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工伤事故和职业性疾病就会减少。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立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全市各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对策、措施,指导、促进建筑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建设部有关要求,市建委决定建立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以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现将《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工作的科级干部(原则上为主管部门内设科室负责同志)担任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有关大型企业确定1名公司副总担任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并填写《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于6月20日前报至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

附件:1.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

2.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

二00五年六月二日

附件1:

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定和建设部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分析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形势,及时反馈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安全生产动态;

(三)督促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安全事故快报、事故处罚等情况上报工作;

(四)提出改进本单位、本地区和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六)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三条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建筑安全工作的科级干部担任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有关大型企业确定1名公司副总担任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报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后,予以公布。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

第四条联络员会议制度:

(—)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工作。联络员会议分为季度会议、年度会议、临时会议。

季度会议、年度会议的内容为:分析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各阶段工作,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研究加强与改进联络员工作的重大事项。季度会议、年度会议由全部联络员参加。

重大事故频繁发生时,或有重大工作需要部署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的议题为:通报重大事故情况,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部署和安排重大工作。临时会议可由重大事故发生地的部分联络员或者全部联络员参加。

(二)每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非常设议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负责通知,常设议题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联络员会议纪要,抄报市建委及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印发联络员所在单位和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请假,并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条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各地区联络员每季度初10日内应向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书面报送上一季度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可由各地、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综述、重大措施和重要活动,典型经验与做法,主要问题的原因分析与对策、建议等。

(二)各地区联络员对本地需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提出,有关意见、建议一般在联络员会议上提出。

(三)市施工安全管理总站以建筑业管理办公室的名义,通过文件、简报、重庆市建设信息网站等方式向联络员传递有关信息和保持日常联系。

(四)联络员所在单位应为联络员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本办法执行情况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联络员会议上通报;每季度在文件、简报、重庆市建设信息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全市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通讯地址

(邮编)

办公电话

手机

家庭电话

传真

工作简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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