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法律确认。《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土地使用权确认的确权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裁决权,对有关土地权属等争议,依法行使裁决权。对行政机关确权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
如何确认房屋差价损失?
如何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具体的规定,可参照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确定如下认定原则:
1、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2、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同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升值的损失;
(2)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
3、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的买受人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案件审理中房屋的升值情况等,合理确定。
4、守约的买受人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的开发商能预见的因房屋升值而产生的差价。
购房者举证时须注意什么?
购房者遇到房屋差价纠纷,如果想寻求法院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话,举证时需要注意:
(一)房屋确权的证明。
1、确认房产,应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
2、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
3、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据。
(二)房屋分析的证明。
1、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共有财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据。
2、对所主张分析的房产使用、管理、收益的情况及证据。
(三)房产买卖的证明。
1、房屋买卖,应提供买卖房屋的契约;已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应出具产权凭证。
2、房屋买卖双方收、付房款的证据;有证人证明的,就提供证人(包括证人的姓名、地址及证人与当事人关系)名单。
3、房屋买卖后房屋交付情况的证明。
4、出卖共有房屋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及有优先购买权者(共有人、房客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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