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签发空头支票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对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予以处罚。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人民银行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
开户银行向人民银行举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送达出票人,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人民银行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
三、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罚款如何缴纳?
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填写《缴款书》,将罚款缴至罚款代收机构(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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