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下月起我市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开始登记申报。
根据新出台的《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把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都纳入了医疗保险范围。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只要办理登记申报,并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医疗保险费,就可从2007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三类人员:一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三是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自愿参保。
凡符合未成年人医保参保范围的,则必须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三类人员: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三是在本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册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
具体申报办法为: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向就读学校申请参保,学校应在4月6日至5月20日向各区地税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城镇居民及非在校未成年人应在4月6日至5月15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员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人员还须提供《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申请。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未在每年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内参保或续保的,只能于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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