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
申请事由:
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姓名)失踪。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写明双方的关系,是夫妻,还是父子、母子等)关系,因其××××(写明失踪的原因),从某年某月某日出走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根据《民法典》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失踪。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为:
①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②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后,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对没有法定代管人或者代管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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