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开始,我就给一家公司供应水泥,不定期结算账目。截至去年8月,公司欠我28万元水泥款,并给我开了一张盖有公司公章的欠条。但是,不久公司就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变更了名称,法定代表人由郭某变更为张某,我能否收回我的28万元律师回复:
根据《中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变更,股东权益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均为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公司仍继承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因此,本公司应承担以前的债务,你可以向公司起诉债务,有关法律知识:《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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