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一般是指的被害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自愿不告诉的,刑法不予处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由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近亲属告诉的案件,按刑法规定处罚。
重婚罪是自诉案件但并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立案受理
案例:
前不久,曹操因涉嫌重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虽然人身自由没受到限制,但其离婚的民事官司却因此被裁定中止审理而搁浅。曹操听说重婚罪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怎么立案了?公安机关的做法越权吗?哪些案件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法律意见:
1.公安机关的做法越权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诉案件有三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其中的一类,所以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并不越权。
2.哪些案件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有四种: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和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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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罚(刑法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
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法复[1994]1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4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1994年12月14日(中央法规)
《刑法》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家庭成员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都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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