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案件的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公地所在地。债务人没有住所的,由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对县、县级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有一般管辖权;中级人民法院对经地级以上市(含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有一般管辖权;列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其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需要调整个别企业破产案件地域管辖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必须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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