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离婚过程中所涉及的房产处置争议问题,解决方案可主要依据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如若双方当事人皆持拥有该房屋产权的主张并达成了以竞争形式获取所有权的共识的话,那么这一要求将被许可;
其次,倘若有任何一方认为自身对房屋享有产权,便应按照现行市场价格通过评估机构对涉案房产做出明确的鉴定,而所谓成功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也应对另一方支付适当的补偿款项;
再者,若双方都未提出持有权属声明的话,则应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启动房屋拍卖程序,以便对收益进行公平且合理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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