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1、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涉嫌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1、挪用资金数额40万元以上或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15万元以上的;
2、未全部退赃的;
3、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4、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知道涉嫌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但在实际生活中,不是每个挪用资金的行为都会构成挪用资金罪,毕竟此罪不属于行为犯,在定罪的时候需要具体考虑到犯罪数额,而实际量刑处罚的时候,也是要结合犯罪数额、情节作出的,这样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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