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上的税金及其他费用的负担,一般主张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标的物的所有人负担,即由出卖人负担。这一观点值得仔细分析。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的约定无疑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必须遵守的。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由所有人(即出卖人)负担标的物的税金及其他费用道理何在?是否合理?国家征收税费是对各种经济活动之从业者的经营收入的提取,有收入则有税费,无收入则无税费。税费的来源是收入。
在保留所有权的买卖交易中,尽管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但这种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并不能给出卖人带来收益,而且设定所有权保留的目的只是为了担保债权实现,当事人的初衷和买卖之结果都在于转移所有权。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权,为使用收益之行为,享受标的物带来的收益,由买受人负担缴纳税费之义务理所当然的。基于以上分析,在税费负担问题上应当采取的原则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由买受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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