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薛某与某私营企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约定:辞某担任该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每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为薛某提供交通补助及午餐补助等费用,但是同时每月提供给辞某养老保险费100元,约定由辞某自行办理商业保险,企业不再为辞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也不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薛某在该私营企业工作半年后,向该公司提出辞职,双方于2009年9月10日解除劳动合同。在办理有关手续时,薛某要求该私营企业补缴墓本养老保险费用。该私营企业的人事经理幸出薛某的劳动合同并告诉薛某: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由辞某自己负责办理商业养老保险。为此,企业不再负责为薛某墩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双方为此事发生争执。墓本养老保险费要由谁负担?
案例解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是基本养老保险的共同缴费主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职工应享有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由政府根据一定的原则统一筹集,费用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因此,企业职工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主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筹集资金,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障。《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可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企业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它不同于自由投保的商业保险。凡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参加,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因此,薛某与某私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由薛某个人负责办理商业养老保险”的条款无效,该企业必须为薛某补办社会保险登记,补缴6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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