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夫妇之间的法律责任时,其中一位伴侣担当贷款担保人的角色将无可避免地带来一定程度的风险。
首要的问题是,承担担保义务的当事人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倘若被担保者未能按期还款,那么担保人便有责任替代其履行相关款项支付的责任。
其次,针对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部分,如果担保行为引发了债务问题,这无疑将会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造成潜在的威胁。
然而,如果能够证明该担保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并非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担保债务很可能会被视为担保人一方的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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