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前购置房屋并在婚后以全额支付贷款的情况,其所涉及到的房产所有权问题,必须明确的是,该房产并非必然归属至父母。
相反,具体情况应依据房产是否经过注册以及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等要素进行认定和处理。
若房产在婚前已经完成注册,并且登记了夫妻双方姓名的,那么此种情况下,该房产无疑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种房产在婚后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仅来自于一方的个人资产,那么即便房产证上仅仅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名字,此房屋也应该被视为属于这一方的个人财产。
而如果该房产在婚后以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偿还贷款,那么无论怎样注册房产证,这套房产都应当被视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然而,若该房产实际上是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在婚后的还款过程中使用的也完全是其父母的财产,同时房产证上仅登记了父母一方的名字,那么在此情况下,该房产毋庸置疑地将属于其父母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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