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有什么特征
时间:2023-02-21 12:20:12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特征如下:

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

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

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贷款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

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

一、二手房转让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二手房转让合同的内容如下: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2.标的。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3.价款;4.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7.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二、被迫写的欠条怎么撤销

在被迫写下的借条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借条。同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也会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如果查实借条所载借款事实不真实的,可由法院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三、套路贷要如何认定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通常手法有:(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比如以低息无抵押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5)软硬兼施“索债”。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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