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的,可由法院综合借贷情况认定为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的;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可能伪造债权凭证的;以及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有什么特征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主要特征如下:
1.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
2.当事人诉称的案件事实虚假;
3.当事人诉讼行为高度默契,缺乏实质对抗;
4.当事人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贷款来源、交付方式、款项去向等事实叙述模糊;
5.恶意利用自认规则,普遍以调解或缺席判决方式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全文52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