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成立要件和效力上存在差别,前者是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仅限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合同;后者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物权种类中协议具体内容,需签订合同确立。
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是物权法中的一种分类,它们在担保物权成立的要件和效力上存在区别。法定担保物权是指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物权,如留置权,其只能用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合同。而意定担保物权则是允许当事人在法定的物权种类中对物权的具体内容进行协议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需要当事人签订合同才能确立。因此,法定物权与意定物权在成立要件和效力上存在差别。
担保物权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以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通过实施担保物的处分权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分为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两种形式。
意定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合同约定设立的担保物权,具有灵活性和自由性。它的设立需要符合法定要件,并经过登记或交付等形式确立。意定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的处分权,实现债权的满足。
法定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双方的约定。法定担保物权的设立一般是基于特定的法律规定,如法定抵押权、法定留置权等。法定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是由法律直接确定的,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行使担保物的处分权,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总之,担保物权的种类及其法律效力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意定担保物权和法定担保物权在设立方式和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但都能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确保债权的实现。
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在成立要件和效力上有所不同。法定担保物权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如留置权,仅适用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合同。而意定担保物权则是当事人在法定物权范围内协商确定的,如抵押权、质权,需要签订合同确立。担保物权是债权人保障利益的重要方式,无论是意定担保物权还是法定担保物权,都能为债权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确保债权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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