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所享有的优先(优先于担保人之普通债权人)受偿的他物权。对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须注意:
1.善意取得职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因为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均属单务、无偿合同。
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构成要件;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不以“登记”或“交付”为构成要件。
3.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是,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4.因留置权系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有其特别构造,不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条件。
动产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中的除外情形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赃物、遗失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所有人因为被盗、遗失等原因而丧失对其财产的占有以后,不论财产几经转手,所有人都有权请求最后占有人返还。如果最后占有人是善意的,所有人在取回该物时,应该补偿占有人的损失。同时,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如果受让人是无偿取得某项财产的,则不论其取得财产时是善意还是恶意,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
另外,我国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物,如爆炸物、枪支弹药、麻醉品、毒品等,均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国家专有的财产以及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转的国有财产,也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还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从事的买卖等行为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也不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法律关于民事行为无效和得撤销的规定,由双方或一方返还财产,恢复财产关系的原状。但是,原所有人与让与人(占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无效,并不影响第三人(受让人)对其所受让的财产善意取得。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动产,动产质权、留置权、动产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之期待权及证券化、有体化的债权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市场经济秩序快速、稳定地运行的基本功能,虽然我国理论与实务界承认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但在动产担保物权方面善意取得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地研究、完善和规范,力求以完善而规范的制度设计来达到民法诚实信用与公平正义之价值所在。
全文9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