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不交定金是不是就不生效
时间:2023-04-06 19:10:17 47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房屋买卖合同不交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定金是合同订立、履行或解除的担保,本质是以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具有预先支付性,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成立。

一、民法典定金罚则是不是赔偿性违约金

定金罚则不是赔偿性违约金,所谓定金罚则,主要即相关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制度旨在担保债权的实现,其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主要体现于上述法律关于“定金罚则”的规定上。依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或者履行合同之前,可约定一方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的担保,并依照上述规定适用定金罚则。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二、定金的概念是什么呢?

定金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提前向另一方交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品的法律制度。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定金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同意,还需要交定金;

2、定金担保的主合同一般是付款债务的合同;

3、法律对定金金额有限制,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

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作为价格;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定金返还给支付定金的一方。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定金责任应当如何适用,定金与预付款有什么区别

定金责任的使用:定金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法或依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的前后,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1、定金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是为保障债的履行而设定的;预付款是当事人将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其交付是债的履行行为,具有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资助作用。

2、定金的数额有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即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而预付款的数额,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于合同标的额没有法定比例限制。

3、定金罚则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具有对违约的制裁性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则不能作为制裁性质的给付,如没有履行合同,可以要求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当事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而对于预付款应当退还给支付该款项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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