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X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X20%。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市场评估价X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X100%;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市场评估价X80%。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X100%;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市场评估价X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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