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X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X20%。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市场评估价X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X100%;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市场评估价X80%。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X100%;承租人的补偿款为:货币补偿金额一市场评估价X80%。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怎么确定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房屋拆迁评估须依法按程序进行。房屋拆迁估价必须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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