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死刑处罚的犯罪嫌疑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死刑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适用对象为:被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执行方法为:必须关押,实行强迫劳动改造;考验期为:期限法定为2年;法律后果为:限届满时,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既可能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能是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的意义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决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法律对限制减刑仅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原则上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死缓罪犯应适用限制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适用于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限制其两年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情形。
(一)是犯罪情节的考量。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情状,分为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这里参酌的是量刑情节。具体包括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手段和方法、犯罪的动机、犯罪对象的具体情况、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所起的作用以及犯罪影响等。
(二)是人身危险性的甄别。人身危险性最基本的含义,是指再犯可能性。在刑罚领域,对人身危险性把握最为纠结,它是一种推断,具有较强的主观主义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环节予以考虑:行为人言行(即其言行中所表现出来的危害社会的思想品质),行为人年龄、心理、生理状况、个人气质、经历、道德观念、教育程度,犯罪前的表现与犯罪后的个人态度以及行为人的存在对社会所构成的潜在威胁等。
(三)是其他因素。主要指行为人是否获得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以及受犯罪影响范围内民意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全文90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