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受助的被告肖某立赔偿原告饶某佑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68000元。
2007年5月10日,被告肖某立自行租车到原告饶某佑处购买凉席等物品。被告肖某立选好货物后,原告主动帮其往车上装货,在上货过程中因捆绑带断裂,原告从木楼梯上摔下致伤,经法医学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肖某立到原告饶某佑处购物,在买卖行为完成后,原告主动无偿为被告装货,被告未予拒绝,双方形成帮工关系。原告在义务帮工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受益人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致人损害如何赔偿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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