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男方失去音讯、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女方有权直接向男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以期通过法律途径来寻求婚姻关系的解体。
若夫妻中有任何一方主张结束婚约,该方有权选择通过相关组织的调解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法院在处理此类离婚案时,必会给予调解以充分尊重;
如感情确实已经破裂,经调解无果者,法院应加以确认并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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