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已提出离婚诉讼,然而男方却处于行踪不明状态,女方无需担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直接向法院递交诉状。
对此类境况,法院将采取公告方式向男方传达訴状内容,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便视为送达成功。
随后,法院将会按照既定程序安排开庭审理此案。
倘若男方仍未能出席庭审,法院有权对该案作出缺席判决。
此外,如男方已被证实为行踪不明已满两年,女方可在正式立案前先行向法院申请宣布其为失踪人口,随后再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在此种情况下发起离婚诉讼,法院通常会做出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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