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状告三子女不赡养
时间:2023-04-23 22:00:41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敬老、养老、助老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然而,贡井区人民法院却遇到了一起七旬老人上法院告三子女不赡养的案子。

李大,七旬老人,与妻陈小共生育子女李某、李甲、李乙、李丙,均已成家独立生活。长子李某于2010年7月9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李甲、李乙、李丙提出要求,要李大将房屋分配过户给他们后,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此后,李大便与三子女产生赡养纠纷。经村民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调解,李乙、李丙只同意每月给付李大30元钱。对李大的医疗问题,子女也不闻不问。李大年岁已高,体弱多病,土地划给了三子女后,国家发放的粮食直补款由三子女领取,李大除了享受国家每月60元的补贴外无其它收入来源。

为维护合法权益,李大向贡井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子女每月分别给付自己生活费200元,并对以后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各承担三分之一。在庭审过程中,李大将要求三子女每月分别支付自己生活费200元的请求变更为每月分别给付生活费120元。

三子女在答辩期间内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证据,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作为子女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父亲,应当履行对父亲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关于李大要求三三子女每月分别支付120元生活费的主张,法院认为子女应积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且李大主张的标准未超过法律之规定,故李大的该主张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大要求三子女对其以后的医疗费各承担三分之一的主张,法院认为为保障李大患病后能及时得到治疗,作为成年子女的三子女对经济困难的父亲,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于李大以后产生的医疗费凭据应由三子女各承担三分之一,故对于李大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大主张护理费的请求,因李大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需要护理,且无法确定将来三子女是否对李大进行护理,即护理费的产生并非必然,故李大要求三子女对其以后的护理费各承担三分之一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三子女自2014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各给付原告林某甲生活费120元,李大自2014年5月起的医疗费凭据由三子女各负担三分之一,驳回原告林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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