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报送法制科室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体;(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行政裁量权适用,以及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执法机构送审材料齐全的,法制科室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执法机构应当在2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行政执法的主体包括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下述条件:
1.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2.行政执法主体的成立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
4.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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