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范围有几种
时间:2023-06-04 20:55:04 1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抵押担保范围有几种

抵押担保的范围,就是指抵押权在其所担保的债权届满未获清偿而实行后,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的价金都可以用来清偿哪些债权。对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

抵押权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

主债权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法定利息是指双方没有先对利息进行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利息来计算。

3、延迟利息。

延迟利息指由于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5、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6、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二、抵押担保有哪些特点

1、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2、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3、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4、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担保是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有控制、支配的权利。所谓控制权,表现在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不得随意处分抵押物。所谓支配权,表现在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对抵押物的价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是指当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三、质押担保与抵押担保区别

抵押担保与质押担保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抵押担保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债权人依然可以保管和使用抵押物,担保期间财产的损失由债务人负责,而质押担保则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由债权人保管,期间财产的损失由保管方即债权人负责;

2、抵押担保需要办理抵押物登记才有效,而质押担保则只要转移财产的占有权即可;

3、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在担保财产的形态上也不同,前者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抵押,而后者则一般是动产或权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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