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时间:2023-03-04 19:22:10 4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动产抵押范围包括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

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必须进行过户登记。所以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也叫作注册不动产。

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动产抵押范围包括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

这类动产是企业或农人生产所必须,只能设立抵押之担保方式。因而,对此类动产应当分别设立专门的登记制度及登记机关。应该说,对这种动产进行专门的抵押登记,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比较便于第三人掌握。

同时这几类动产流动性小,采登记制度不会对交易之顺畅产生太大影响。但需说明的一点是,可抵押之牲畜应仅限于生产性牲畜,而对于羊、猪、鸡、鸭之类不具生产力者,则不应允许设立抵押。

(三)动产抵押范围包括企业之产品、材料等动产。

此类动产因其流动性较大,允许设立抵押显然不利于对抵押权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而采取登记制度,规定第三人的查询义务、又势必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因此,此类动产不应允许单独设立抵押,但可与企业其他财产一并设立浮动担保。

一、让与担保的特点有哪些?

1、让与担保合同成立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提供的担保标的物的所有权必须转移到债权人名下。而抵押、留置、质权合同设立后,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所有权仍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名下,仍为原所有人所有。关键的区分点在于担保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

2、虽然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过户在债权人的名下,但在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无权将该标的物进行处分。而抵押成立后,抵押人却可以在债务履行之前对抵押的标的物有部分的处分权,如可以将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再次抵押,还可以将标的物(如房屋)进行出租等。

3、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权利均可成为让与担保的标的物。而抵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和不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和权利;留置的标的物仅限于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因此,能够担当让与担保的标的物的范围比设立抵押、留置、质权的标的物要广泛得多。

4、让与担保的债权人要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将标的物返还给债务人,并且与债务人办理过户手续,将所有权转移至债务人名下,还原到让与担保前标的物原来的状态。而抵押物本来在抵押设立时就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基于抵押享有的抵押权消灭,抵押物上的权利负担也随之消失,不存在返还标的物的问题;在质权和留置权中,质权人和留置权人只是依法律规定合法的占有标的物,也不发生所有权转移问题,只是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将标的物的合法占有权返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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