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担保范围一般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是一样的,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法律规定,抵押人对抵押担保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一、房屋抵押的特点有什么
房屋抵押的特点如下:
1、房屋抵押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原债权债务关系为主合同,房屋抵押为合同,以原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
2、房屋抵押具有特定性;
4、房屋抵押权是不可分割的;
5、房屋抵押权具有追及性;
6、房屋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根据相关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民法律规定抵押权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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