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一般是在基层法院审理。基本上没有到中级法院审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审理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分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1.刑事案件有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2.民事案件有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管辖原则
1、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
(1)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2)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
(4)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
2、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
三、刑事诉讼法管辖权转移请求一定会被受理吗
刑事诉讼法管辖权转移请求并不是一定会被受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但刑事诉讼为了保证被告人的权利,规定只能向上转移管辖权,而不得向下级人民法院转移。如检察院认为某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不会判处无期或死刑的,不得再退回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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