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责任未履行之前,保证人发生意外死亡的,继承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当前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不过,对于这点,具体可以按照实践中的做法:
1、保证人死亡时还不用还款,那么其继承人无保证责任。
我们知道保证义务从保证合同成立时产生,而保证责任从债务人不积极还款时产生,所以是否需要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关键是看保证责任是否已经发生。
而在保证人死亡时保证责任又还没发生,那么保证人的继承人也就没有相应的保证义务。
2、保证人死亡时已到还款时间,那么其继承人有保证责任。
根据法律上规定是,保证人须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所以保证责任的本质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保证人虽然死亡,但是还有遗产可清偿的,那么即可以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而且,根据保证责任的发生情况,保证人死亡时已经到了还款时间的,那么其继承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不过,债权人主张保证人的继承人还款时,得在保证人的实际遗产价值范围内追偿,不过,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继承人自愿清偿的不做限制。
另外,继承人还款之后,可以接着找债务人清偿。
一、民法典保证人死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对保证人死亡后,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分两种情况,如果保证人在主债务到期后死亡的,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到期前死亡的,一般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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