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保证人也需要承担吗?
时间:2023-03-22 14:04:01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需要的。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民法典一般责任保证

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一般责任保证或者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二、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要向谁主张权利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法律对担保期限有何规定?

法律对担保期限的规定如下:

1、担保期限是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不中止、中断、延长;

2、债权人和担保人可以约定担保期限,但约定的担保期限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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