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登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公系统(http://oa.yedahrss.gov.cn:804/)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时间即为工伤认定申报时间。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超过30日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1年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
劳动保障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在网上进行审核,申请信息完整的,给予网上确认;申请信息不全的,反馈指导意见。
一、申请材料
申请人收到网上确认信息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原件,受伤职工本人无法填写的,由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代受伤职工签字的近亲属或工会组织代为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不留存);
4、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不留存),不能提供身份证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5、区编办开具的在编证明(可到行政中心412房间办理)
6、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单位申请的且申报信息填写完整的,系统可直接生成表格并打印;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7、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原件)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不留存);
8、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病历准备2份);
9、受伤当天的出勤记录或者出勤证明(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该项材料);
10、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用于核对不留存)。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死亡或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及事故调查报告书;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故路线图,路线图中应标明出行路线、起止地点及事故发生地点,该路线图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6、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证明;
8、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注1、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进行审核。
注2、以上所有材料均使用A4型纸,纸型不符的请粘贴到A4型纸上
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先进行网上申报(进行网上申报后,用人单位不再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30日时限的限制)。申请人收到网上确认的信息后,打印相关材料,按《业务指南》要求备齐全部材料后,一次性报劳动保障处。提交申请材料请填写材料收据,材料收据上的递交时间为提交申请材料当日。
按照我国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和我国普通公民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都是一样的。如果是单位申请的话30天之内,个人申请的话有效期是一年。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进行工伤认定需要提交的材料,都是符合我国工伤认定管理办法当中的规定的,和普通员工并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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